一、高新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负责人在劳动管理工作中有违背职业道德、违法违规操作管理行为的,属于本制度的实施对象。
二、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三、用人单位劳动人事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列入劳动人事负责人“黑名单”:
(一)明知本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导致本单位被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
(二)因劳动人事负责人本人违法违规操作管理给本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劳动人事负责人本人违法违规操作管理严重损害职工权益,引发职工集体罢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劳动人事负责人本人业务水平差或严重失责等原因,导致本单位受到三起同类劳动投诉举报,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二十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或一年内劳动仲裁案败诉超过3件的;
(五)勾结不法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以欺诈手段骗取求职人员的钱财,或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或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存在其它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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