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8号)规定确定。
二、根据我局《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8]5号)规定,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基数为2281元。
三、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